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三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分总则、入学和注册、考核与成绩评定、升级与留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修业年限、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学业证书管理及附则等项。
二、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报到前,如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入伍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或通过、不通过评定。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学习过程中的作业、实验、实习、讨论、测验、期中成绩等。
第十三条 课程分学期开设的,一般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类课程,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四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某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者。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者,须持有关证明,在考前请假,经任课教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学业成绩单上不注明“补考”字样,但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凡无故缺考或请假未准缺考者,该课程以旷考论处,在学业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 未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按时参加毕业前的极限补考。不予参加正常补考者(无补考资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学生如对自己所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在获准的同时须注销该课程的原有成绩。重修课程成绩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课程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但可继续申请重修或按时参加毕业前的极限补考。参加极限补考成绩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极限补考”字样。
重修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办理重修手续,并编入开设该课程的班级上课。参加极限补考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英语极限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课程开课前,学生已经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已学过该课程且成绩合格,若所学课程符合同学历层次(或同学历以上层次)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具体按《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修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规定的统考课程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成绩合格者方可毕业。
四、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仍有三门或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合格,应予留级。如所属专业不连续招生,留级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特殊性,毕业时,如仍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作留级处理,重修有关课程,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因患病、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并在校内公示结束后,可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改革项目等特殊招生政策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改革项目等特殊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学生,毕业班学生不予转专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同意,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学校依据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的标准审批学生的转专业申请,并在校内予以公示。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复学申请的集中审核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时间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将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3.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
4.因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一次为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两周内持休学证明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的证明;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能恢复学习的证明,复学申请者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如所属专业不连续招生,复学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同时按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七、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专科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可以延长,但延长修业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年。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八、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有四门或累计五门(包括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因其他特殊情形,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需递交书面退学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
九、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除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外,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批准后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生效。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需有单位证明。
第三十七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1.请假5课时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10课时以内者,由班主任转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3.请假10课时以上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十、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运动、文艺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对下列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学生旷课时数每学期累计达到10课时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对考试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对伪造或使用虚假成绩单、学籍证明的学生,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对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 写 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受到奖励或校纪处分的学生,学校将把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提起申诉,申诉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做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其内容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者,准予毕业,发给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作如下处理:
1.毕业前可申请一次极限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2.毕业前极限补考不及格者或未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极限补考,如补考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成绩记载上注明“结业后考”字样。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只能申请参加毕业前的极限补考,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履行退学手续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请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条件具体参照《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十二、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相应的学籍信息。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或依法撤销学历、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